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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宏任

原告
蔡綺如
訴訟代理人
何熏律師
被告
王春分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6 年度桃簡字第1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與原告之配偶蔡志成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所為業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原告先前在機場免稅店上班,蔡志成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原告先前之同事大多認識蔡志成,被告與蔡志成相姦之事遭起訴後,傳的沸沸揚揚,原告十分難過,尤其想到被告與蔡志成第一次發生性交之地點係原告住處,更是非常痛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 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1790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判決,而原告於本院判決後之106 年10月5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既已無程序可資依附,當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或俟刑事判決經上訴後再於上訴審程序提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
├──┼───────┼─────────┤
│ 1  │105 年3 月22日│桃園市蘆竹區南順六│
│    │              │街56號3樓之3      │
├──┼───────┼─────────┤
│ 2  │105 年6 月9 日│嘉義市某處        │
│    │端午節前後某日│                  │
├──┼───────┼─────────┤
│ 3  │105 年6 月下旬│新竹市○○路000 號│
│    │某日          │之煙波飯店        │
├──┼───────┼─────────┤
│ 4  │編號3 日期之翌│新竹市○○路000 號│
│    │日            │之煙波飯店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