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呂世文曾淑君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紀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3日所為105 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08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將第一審判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傅紀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感覺判太重,希望可以判輕一點等語(見簡上字卷第54頁反面、第62頁)。

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民國80年臺非字第473 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2年臺上字第3647號等判例參照)。準此,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原審就其刑之量定既已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且於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徵其戒毒之意志不堅;惟徵諸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始酌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未有明顯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且在法律所定本刑之範圍內,亦無悖於量刑之內部性或外部性之界限,自難認量刑違法或不當。從而,原審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所指,尚非足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