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如琦洪瑋嬬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耿安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37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耿安原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彰化縣○○市○○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耿安原限制住居處業經法院執行拍賣,現已搬遷至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9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 段0 巷00弄00號9 樓之1 ,嗣被告陳明因工作需要而需實際居住於臺中市○區○○里○○街0 段00○00號,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005號裁定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茲因被告陳明上開臺中市○區○○里○○街0 段00○00號居住地業遭法院拍賣,現向他人承租房屋居住,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被告既已陳明其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上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