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2號
- 聲請人
- 即具保人
- 張紘綸
- 被告
- 呂學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具保人張紘綸因被告呂學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准以1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提出保證金10萬元,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6 年3 月9 日入監執行,而上開保證金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 年4 月10日辦理發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是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既已發還,則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