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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徐漢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象雄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象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象雄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聲請意旨所述情事,及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6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6 月5 日等節,業經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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