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全平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全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全平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8 月,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 年3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0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9 月2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3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5月1 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26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8 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59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