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撤扣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9號聲 請 人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即 被 告 吳旻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4 年度重易字第2 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申訴書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 條第3 項、第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同法第13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吳旻鴻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26號、104 年度偵字第5806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4 年度重易字第2 號受理在案,嗣經審理程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06 年6 月8 日判處被告無罪,有該案之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參。惟該案已經檢察官合法提起上訴,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依,現尚無從認定本案扣押物是否與本案無關,則為日後審理期日提示所需及判決理由認定所依,甚或保全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自無從先行裁定發還,而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