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家慶
- 指定辯護人
- 鄧智勇律師(法扶律師)
邱奕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家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黃家慶,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院卷第153 頁),嗣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於同年月14日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名義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為有罪判決及科刑範圍,對於被告有利事實有未詳盡審酌之處,認事用法稍嫌速斷,難令甘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規定,依法於法定期間為被告提出上訴,詳細之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一節,有該上訴狀1 份存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07 年11月8 日以電話聯繫辯護人後(見院卷第161 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