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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江德民林龍輝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俊樺
指定辯護人
陳瑞明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