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俊樺
- 指定辯護人
- 陳瑞明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