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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9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曹馨方謝志偉高羽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彥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彥富因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定並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高羽慧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9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