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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關被告陳國強併科罰金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