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關被告陳國強併科罰金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