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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8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政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政華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有逃亡之理由自民國107 年8 月7 日起羈押在案,因本案業已審結而於107 年10月5 日宣示判決,又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327 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勒所執行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2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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