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2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乾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2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乾在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刑法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乾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1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 萬元,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確定,有卷內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但依卷內執行筆錄記載,受刑人於107 年9 月18日到案後,即表示無法負擔上開公益金,而請求撤銷其緩刑宣告,可認受刑人違反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必要執行刑罰,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撤銷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