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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蕭世昌曾雨明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振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2740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壢簡第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坤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者用來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23時43分許,在7-11便利商店鑫旺門市,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交貨便」方式寄送至7-11便利商店過溝門市交予收件人「何仁傑」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遂於106 年7 月11日19時26分許,假冒先前訂購棉褲商家之客服人員,致電予被害人陳冠寰,佯稱:伊先前購物時,因公司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誤設為經銷商模式,應至ATM 操作取消等語,致陳冠寰不查,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17分許,利用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5,980 元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嗣陳冠寰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陳振坤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者用來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23時43分許,在7-11便利商店,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便利通方式寄送至嘉義縣○○鎮○○里00鄰00號之7-11便利商店交予收件人「何仁傑」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遂於106 年7 月11日20時47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致電予吳綺芳,佯稱:伊先前購物時,因公司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購物次數誤刷12次,應至ATM 操作取消等語,致吳綺芳不查,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36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利用自動櫃員機,匯款4,985 元至上開帳戶。嗣吳綺芳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2332 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1922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前案)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20日,且該判決業於107 年1 月1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8 頁、本院壢簡字卷第6 至9 頁)。

㈡經核本案公訴意旨與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除被害人有所不同外,其餘關於被告交付帳戶之時間、所交付之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付帳戶之方式、詐騙集團取得帳戶後對被害人詐騙之手法等內容,均屬相同,顯見被告應係以提供同一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不同被害人詐取財物,而構成幫助詐欺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前案既已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本案自應為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傅思綺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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