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學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9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學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至第三行記載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更正為「呂學巍前於①於民國93年間,因犯搶奪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後經撤回上訴確定;②於94年間,因犯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1 月確定,上開①之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9328號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3 月,並與上開②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又15日確定,被告入監執行後,於100 年1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遭撤銷而須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12日,又③於101 年間,因犯搶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1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③之罪,接續前揭殘刑執行後,於105 年2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三、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其前有多次搶奪、竊盜之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之素行顯然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台及該車鑰匙2 支,已經警扣得並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是不得再行諭知沒收。另其他扣案物品與本案無關,是不宜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361號
被 告 呂學巍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崴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
第48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3月23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段00號前,見楊秋華停放於
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以該鑰匙開啟
當場發動而竊取之,並旋騎車逃逸。嗣經楊秋華報警,為警
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萬壽路3段與重慶街
口前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學崴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楊秋華於警詢指訴遭竊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
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1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等資料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竊得之上開機車,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楊秋華之事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洪鈺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凡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