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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龍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文學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5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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