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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15日     │104年10月15日     │106年3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
│              │第1785號          │字第511號、第512號│第2098號、第2540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  │106 年度審簡字第  │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實 │        │1532 號           │311 號            │783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年3月22日      │106年5月1日       │106年9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  │106 年度審簡字第  │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判 │        │1532 號           │311 號            │78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年4月20日      │106年5月31日      │106年12月18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
│              │6493號(附表編號1 │8265號(附表編號1 │991 號(附表編號3 │
│              │、2 經本院以106 年│、2 經本院以106 年│、4 經本院以106 年│
│              │度聲字第2229號裁定│度聲字第2229號裁定│度審簡字第783 號判│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月確定)          │月確定)          │5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106年3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                  │                  │
│              │第2098號、第2540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
│ 實 │        │783 號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6年9月26日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
│ 定 │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
│ 判 │        │783 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6年12月18日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                  │                  │
│              │991 號(附表編號3 │                  │                  │
│              │、4 經本院以106 年│                  │                  │
│              │度審簡字第783 號判│                  │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5 月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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