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1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國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國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國耿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7日         │107年 5月15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01號          │字第3406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032│107 年度桃簡字第1439│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 5月31日    │   107 年 7月13日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032│107 年度桃簡字第1439│
│判  決│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7 年 7月13日    │   107年 8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1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