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緝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緝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榮禧(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5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榮禧前因加重竊盜未遂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與他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5 年11月2 日下午4 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T 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氣晴、光線暮光、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傅從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幼獅路2 段往幼獅路3 段方向行駛至此,而遭林榮禧撞擊,致傅從彬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右側小指之撕裂傷2 公分、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小指手指指骨間關節脫臼等傷害。詎林榮禧於肇事致人受傷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傅從彬施以必要之救護或通報,亦未待警方到場處理,即置傅從彬不顧,而駕駛汽車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07 年10月14日死亡,有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7 年12月11日桃市桃戶字第1070014698號函暨所附被告除戶戶籍謄本、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7 年12月17日桃市壢戶字第1070013881號函暨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他字卷第64頁至第68頁背面),爰依上開法條,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