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寳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羅寳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羅寳吉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度毒聲字第42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4年3 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2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1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7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