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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0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寶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寶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寶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ꆼ前於101 年3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1 年3 月26日確定;ꆼ又於101 年6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1 年6 月29日確定;ꆼ又於102 年6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2 年7 月8 日確定;ꆼ又於101 年5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8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1 年6 月25日確定;ꆼ又於101 年9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1 年10月15日確定;上開ꆼꆼꆼ及ꆼꆼ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及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 年5 月3 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9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 月2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0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