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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蕭世昌蘇品蓁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正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7469號) ,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63號)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 被告簡正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1月17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65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0月1 日晚間6 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施用毒品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1 項及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須行為人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者,始由檢察官依法追訴。若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者,均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如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如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亦即得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起訴,自應以其所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已否「執行完畢釋放」,而非以其施用毒品行為之次數,資為判斷依據。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即為檢察官就行為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逕行提起公訴之程序要件。倘行為人初犯或5 年後再犯上開之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之前,縱有再犯同條之罪之情形,因行為人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分,即與法定訴追之要件不符,自仍應由檢察官就後案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再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規定執行其一,而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已執行完畢,檢察官就後案應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逕對後案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屬不合,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84 號、97年度台非字第3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毒聲字第329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被告於106 年10月1 日入桃所附勒戒所,並於同年月5 日入新店附勒戒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6 年11月7 日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惟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06 年10月1 日晚上6 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則本案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前所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縱於上開觀察、勒戒前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被告於行為時既尚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分,即與法定訴追要件不符,從而,檢察官就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犯行部分逕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已難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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