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振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所為106 年度壢原簡字第115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緝第2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當時認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行缺席判決,然嗣後查得被告另案於107 年5 月14日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