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6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餘總毛重壹仟捌佰捌拾肆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共同於民國105 年10月10日,在桃園國際機場長榮空運倉儲快遞貨物進口專區內,查獲署名「蔡佩珍」之人自美國舊金山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6 包【驗前總毛重1,885.2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914 公克,應予更正),鑑驗用罄0.28公克,驗餘總毛重1,884.98公克】)至臺灣。而因查無實際領貨之犯罪嫌疑人,已經簽結。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6 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分別明定。
三、查上開扣得之大麻6 包(驗前總毛重1885.26 公克、鑑驗用罄0.28公克、驗餘總毛重1884.98 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後,確檢出違禁物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於106 年8 月9 日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上開扣案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大麻之包裝袋6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故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