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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士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3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士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起「徐士勝前於民國…於95年9 月5 日執行完畢」,應予更正如後所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並自93年1 月9 日施行,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兩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徐士勝前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1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0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2083 號、88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8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04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99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4 月18日停止處分出所,迄於90年4 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7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所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上開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雖已逾5 年,惟被告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罪,並經追訴處罰,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次犯行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稱之「5 年後再犯」有別,是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處遇程序,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且依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未見警惕,復再犯相同罪質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徵其戒毒之意志不堅,所為應予非難;惟徵諸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33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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