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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聲簡再字第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壢聲簡再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伍耀宏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所為之105 年度壢簡字第141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4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至同年6 月14日下午3 時許,已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接受治療,且暫時出院後亦持續追蹤治療,而依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414號(下稱本案)判決所示之犯罪日期,尚在毒品治療及持續追蹤中,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既係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則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是本案應為免訴之判決,茲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本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有再審之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 項係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乃係藉由「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規定,以鼓勵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而無須擔憂其因自動接受治療反而遭致國家偵審機關追訴施用毒品罪刑之不利益。惟上開請求治療者該次施用毒品仍為檢警查獲,如認其仍須負施用毒品之罪責者,不免與上開條項鼓勵自動接受治療之立法目的有所扞格,立法者乃明定「依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故對治療中被查獲者予以寬典,顯係指「於請求治療前之施用行為」,並非指在治療中又繼續施用毒品之行為,亦有該條之適用,否則一面自動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戒除毒癮,另在治療期間又恣意施用毒品,如遭查獲則以同條例第21條第2 項規定藉資免責,顯非立法本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由是,該條文係為了鼓勵施用毒品者,在未被查獲前,主動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倘於治療中被查獲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乃對於施用毒品者於請求治療「前」之施用行為予以寬典,並非凡在治療中或治療後又繼續施用之行為,均有此條文之適用,否則自動治療將成為繼續施用毒品者之護身符,恐失鼓勵主動治療之美意。

四、經查,聲請人因疑似安非他命類濫用,於105 年5 月30日起至同年6 月14日下午3 時許止,在桃園療養院接受治療等情,固提出診斷證明書1 紙為其論據。惟查,本案判決之事實係聲請人於105 年6 月18日下午5 時4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段,在桃園市某區延平路某路段,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則聲請人顯係於治療中或治療後,另行起意再次施用毒品,並非治療前之施用毒品行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已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 項規定之寬典。從而,本件聲請人於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提出其已接受治療之診斷證明書為憑,顯然不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使其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是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聲簡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