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3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益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益豐於民國107 年4 月28日18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因停車位問題與告訴人游正忠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後背,致告訴人受有背部挫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