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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正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21679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7144號),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魏正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魏正傑明知並無於網路出售貨物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先後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22時22分,因故取得友人林鴻霆(所涉詐欺取財犯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4310 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同年11月1 日,因故取得其母施莉華(所涉詐欺取財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778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或中華郵政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魏正傑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併辦意旨書所犯法條欄原記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犯附表6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7144號移送併辦之事實,與附表編號二至六所載之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皆僅意在牟得非分財物供己享用,非因窮困潦倒,饑寒交迫且謀生無著,出於不得已始為之,在倫理、道德上不具任何可資諒解之處,並以附表所示方式恣意行使詐術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且未賠償各告訴人之損害,難認有善後撫咎之誠,末以被告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如附表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3 萬1,050 元,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告訴人│  犯罪時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          │(新臺幣)│                  │
├─┼───┼─────────┼─────┼─────┼─────────┤
│一│張元溢│魏正傑以帳號「wei1│106 年5 月│1 萬3,500 │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988104」登入PTT 論│26日18時24│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壇,得知張元溢於該│分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論壇上留言收購iPad│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於106 年5 月26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3時19分,以站內信│          │          │臺幣1 萬3,500 元沒│
│  │      │及LINE聯絡張元溢並│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佯稱欲出售iPad,致│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張元溢陷於錯誤,在│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5│          │          │                  │
│  │      │號之臺灣銀行自動櫃│          │          │                  │
│  │      │員機,依指示匯款至│          │          │                  │
│  │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          │                  │
│  ├───┴─────────┴─────┴─────┴─────────┤
│  │證據欄:                                                              │
│  │1.證人張元溢在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林鴻霆在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  │2.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91057號函暨檢附林│
│  │  鴻霆之個人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
│  │  話截圖45張。                                                        │
├─┼───┬─────────┬─────┬────┬──────────┤
│二│杜凱偉│魏正傑以臉書暱稱「│106 年11月│1,050 元│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Cheng-Chieh-Wei 」│25日18時29│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登入臉書之「SONY  │分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PS4 」社團,得知杜│          │        │元折算1 日。        │
│  │      │凱偉於該社團上留言│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收購遊戲光碟,於10│          │        │幣1,050 元沒收,於全│
│  │      │6 年11月23日20時6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分,以私訊聯絡杜凱│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偉並佯稱欲出售遊戲│          │        │價額。              │
│  │      │光碟,致杜凱偉陷於│          │        │                    │
│  │      │錯誤,以中國信託銀│          │        │                    │
│  │      │行自動櫃員機,依指│          │        │                    │
│  │      │示匯款至上開中華郵│          │        │                    │
│  │      │政帳戶。          │          │        │                    │
│  ├───┴─────────┴─────┴────┴──────────┤
│  │證據欄:                                                              │
│  │1.證人杜凱偉在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施莉華在偵查中之證述。                │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
│  │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
│  │  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1日儲字第1060271444號函暨檢附施莉華個人基本│
│  │  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簿變更資料。    │
├─┼───┬─────────┬─────┬────┬──────────┤
│三│甄亮絜│魏正傑以帳號「kiki│106 年11月│4,000 元│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5678」登入PTT 論壇│25日13時5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之「Gamesale」板,│分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得知甄亮絜於該版上│          │        │元折算1 日。        │
│  │      │留言收購New 3DSLL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於106 年11月25日│          │        │幣4,000 元沒收,於全│
│  │      │13時5 分前某時,以│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站內信及LINE聯絡甄│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亮絜並佯稱欲出售  │          │        │價額。              │
│  │      │New 3DSLL ,致甄亮│          │        │                    │
│  │      │絜陷於錯誤,在臺東│          │        │                    │
│  │      │大學校區教學大樓61│          │        │                    │
│  │      │3 室內,以網路轉帳│          │        │                    │
│  │      │方式,依指示匯款至│          │        │                    │
│  │      │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          │        │                    │
│  │      │。                │          │        │                    │
│  ├───┴─────────┴─────┴────┴──────────┤
│  │證據欄:                                                              │
│  │1.證人甄亮絜在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施莉華在偵查中之證述。                │
│  │2.網路轉帳畫面截圖1 張、LINE對話截圖6 張、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
│  │  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1日儲字第1060271444號函暨檢附施莉華個人基本│
│  │  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簿變更資料。    │
├─┼───┬─────────┬─────┬────┬──────────┤
│四│陳鈞毅│魏正傑以帳號「kiki│106 年11月│7,000 元│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5678」登入PTT 論壇│27日6 時47│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之「HardwareSale」│分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板,得知陳鈞毅於該│          │        │元折算1 日。        │
│  │      │版上留言收購顯示卡│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於106 年11月27日│          │        │幣7,000 元沒收,於全│
│  │      │6 時19分(起訴書誤│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載為47分,應予更正│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以站內信聯絡陳│          │        │價額。              │
│  │      │鈞毅並佯稱欲出售顯│          │        │                    │
│  │      │示卡,致陳鈞毅陷於│          │        │                    │
│  │      │錯誤,在彰化縣和美│          │        │                    │
│  │      │鎮彰草路2 段658 巷│          │        │                    │
│  │      │83弄19號,以網路轉│          │        │                    │
│  │      │帳方式,依指示匯款│          │        │                    │
│  │      │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        │                    │
│  │      │。                │          │        │                    │
│  ├───┴─────────┴─────┴────┴──────────┤
│  │證據欄:                                                              │
│  │1.證人陳鈞毅在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施莉華在偵查中之證述。                │
│  │2.匯款資料、PTT 論壇文章及站內信截圖18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1日儲字第1060271444號函暨檢附施莉華個│
│  │  人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簿變更資料│
│  │  。                                                                  │
├─┼───┬─────────┬─────┬────┬──────────┤
│五│陳昱廷│魏正傑以帳號「kiki│106 年11月│4,100 元│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5678」登入PTT 論壇│27日15時57│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得知陳昱廷於該論│分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壇上留言收購GOGORO│          │        │元折算1 日。        │
│  │      │機車折價券,於106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年11月27日5 時20分│          │        │幣4,100 元沒收,於全│
│  │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1 時59分,應予更正│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以站內信及LINE│          │        │價額。              │
│  │      │聯絡陳昱廷並佯稱欲│          │        │                    │
│  │      │出售上揭折價券,致│          │        │                    │
│  │      │陳昱廷陷於錯誤,在│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          │        │                    │
│  │      │路3 段40號之自動櫃│          │        │                    │
│  │      │員機,依指示匯款至│          │        │                    │
│  │      │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        │                    │
│  ├───┴─────────┴─────┴────┴──────────┤
│  │證據欄:                                                              │
│  │1.證人陳昱廷在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施莉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
│  │2.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PTT 論壇文章及站內信截圖5 張、LINE對話│
│  │  截圖17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  │  詐騙案件紀錄表、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股份有│
│  │  限公司106 年12月21日儲字第1060271444號函暨檢附施莉華個人基本資料及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簿變更資料。            │
├─┼───┬─────────┬─────┬────┬──────────┤
│六│李慕剛│魏正傑以帳號「kiki│106 年11月│1,400 元│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5678」登入PTT 論壇│29日14時49│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之「Gamesale」板,│分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得知李慕剛於該版上│          │        │元折算1 日。        │
│  │      │留言收購遊戲光碟,│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於106 年11月29日13│          │        │幣1,400 元沒收,於全│
│  │      │時58分,以站內信聯│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絡李慕剛並佯稱欲出│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售遊戲光碟,致李慕│          │        │價額。              │
│  │      │剛陷於錯誤,以郵政│          │        │                    │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          │        │                    │
│  │      │匯款至上開中華郵政│          │        │                    │
│  │      │帳戶。            │          │        │                    │
│  ├───┴─────────┴─────┴────┴──────────┤
│  │證據欄:                                                              │
│  │1.證人李慕剛在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施莉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PTT 論壇站內信截圖8 │
│  │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
│  │  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
│  │  12月21日儲字第1060271444號函暨檢附施莉華個人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
│  │  3121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簿變更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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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