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8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政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政華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有逃亡之理由自民國107 年8 月7 日起羈押在案,因本案業已審結而於107 年10月5 日宣示判決,又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327 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勒所執行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