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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7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賢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許賢仁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許賢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謊稱以買賣名義作為移轉登記之原因,並將如起訴書所載之房屋登記於被告名下,使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損及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3967號
    被      告  許賢仁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賢仁係許惠珍之兄,明知許惠珍並非將桃園市○○區○○
    路00巷00○0號房地(下稱上開房地)所有權以買賣名義過
    戶予許賢仁,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自不知情之
    許惠珍取得其交付之印鑑證明、印鑑後,於民國100年12月
    13日,至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許
    惠珍名下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許賢仁名下(所涉偽造
    私文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而使不知情之桃園市
    桃園地政事務所承辦地政登記業務之公務員為形式上之審核
    ,認無不合,即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生損害於許惠珍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
    性。
二、案經許惠珍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賢仁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惠
    珍之指訴情節、證人即許惠珍之子林武宗證述大致相符,並
    有上揭房屋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築改良物買賣移
    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印鑑證明、土地建
    物所有權狀影本在卷可參,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魏郁如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7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