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自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
- 自訴人
- 謝諒獲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自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謝諒獲因瀆職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為107 年度審自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於108 年2 月12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有「上訴及聲請狀」上之臺灣高等法院收狀章戳可佐。次查,上訴人之戶籍已遷出國外,而上訴人自104 年2 月16日出境後,於本案提起上訴時尚未入境,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 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故自107 年10月18日由本院將第一審判決向上訴人以網路公告為國外公示送達起計算送達生效期間3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72日及上訴期間10日,被告上訴期間之末日原應為108 年2 月7 日,惟該日適逢農曆春節例假日,應以該假日後第1 個上班日即108 年2 月11日為上訴期間屆滿之末日,惟被告遲至108 年2 月12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