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2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鈕議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031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桃簡字第9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鈕議銘與告訴人邱文仁(告訴人邱文仁所涉傷害犯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0318 號不起訴處分)係鄰居,2 人於民國106 年6 月11日上午6 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桃德路與桃德路8 巷口,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鈕議銘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先相互拉扯,進而徒手毆打告訴人邱文仁身體,致告訴人邱文仁受有左臉部、左胸部挫傷、左小指、上唇內部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07 年11月5 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7 年11月20日桃市桃戶字第1070013675號函及附件(107 年度桃簡字第980 號卷,第3 、6 、7 頁)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