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建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建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竟於緩起訴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本件,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之濃度甚高(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分別達7710ng/ ml、47148ng/ml),可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之依賴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174號
被 告 廖建華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某
時,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某網咖店廁所內,以燃燒玻璃球
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0月7日晚間
1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信義路99號前為警盤查,因被
告為毒品尿液調驗人口,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廖建華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
│ │中之供述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
├──┼───────────┼───────────┤
│ 2 │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被告於106年10月8日凌晨│
│ │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1時1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 │
│ │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尿液檢體編號為106I-4│
│ │與編號對照表各1紙 │68號之事實。 │
├──┼───────────┼───────────┤
│ 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
│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體編號:106I-468號)1 │性反應,被告有施用第二│
│ │紙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謝 雯 璣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