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覃瀚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覃瀚德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尚宇恩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規定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罔顧國民應盡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所為自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9790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