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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治能

具 保 人 歐建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建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建昌因受刑人葉治能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訴字第2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拘役4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暨收據各1 份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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