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光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光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光銓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