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文學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5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