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金侖
具 保 人 邱斌華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斌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侖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金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邱斌華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15 號判決有期徒刑4 年6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及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收據各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再者,本件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提未獲等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警員報告書等附卷為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