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進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0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