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國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范國欽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7年7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5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原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106 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原易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106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原簡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各宣告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010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6 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8 年5 月2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5 月1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81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