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 翔
具 保 人 楊昭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昭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 萬元,出具足額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茲因案件判決確定,受刑人未到案執行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楊昭片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具保人楊昭片以4 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復經本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列印資料、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第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14時整到案執行,詎其竟未遵期報到,復經拘提,亦未到庭;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且因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發布通緝中,此有桃園地檢送達證書、桃園地檢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即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