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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龔書安張世聰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35號

被告
尹自強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
被告
熊龍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矚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自強、熊龍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尹自強、熊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矚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於106 年9 月12日、106 年9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等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尹自強、熊龍華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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