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35號
- 被告
- 尹自強
- 選任辯護人
- 馬偉涵律師
- 被告
- 熊龍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矚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自強、熊龍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尹自強、熊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矚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於106 年9 月12日、106 年9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等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尹自強、熊龍華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