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2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2 號
異 議 人即
- 受刑人
- 康世賢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執行之命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等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民國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7 月22日以104 年度偵緝字第598 號、同年度毒偵字第97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6 月,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1 年內遵守下列事項:⒈按時前往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依該院之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計畫,按時服用替代毒品美沙冬替代治療,至無繼續治療服用之必要時止。⒉每月須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檢驗安非他命尿液1 次。⒊應依通知按時至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進行追蹤輔導及不定期採尿檢驗之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⒋應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9 條及第12條之規定完成戒癮治療。⒌持有毒品犯行部分,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 萬元。惟受刑人未依緩起訴處分之內容,無故未於指定時間之104 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 、3 、18日、105 年2 月5 、6 、28日及同年3 月3、5 、16、18、20、23、31日按時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此有桃園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戒毒個案追蹤輔導記錄單5 紙在卷可參(見緩護療字第106 號卷),而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事項等情,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9月19日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140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是被告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之情事,而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自難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㈡至聲明異議意旨雖以受刑人有於105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惟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無故未於上開指定日期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而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是受刑人此部份所述與檢察官依法撤銷緩起訴之原因無關,受刑人主張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