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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馨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馨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341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4 月1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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