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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5號

                   107年度訴字第 6號

                   107年度訴字第 4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子豪
選任辯護人
許書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0555 、18318 、19115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

度蒞字第21603 號、107 年度蒞追字第1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子豪所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事實欄所認定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各所處之宣告刑皆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而依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本院所宣告被告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數應為9 罪(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4 、17、18、22、25、31、37、40所示),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⑴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數誤載為8 罪,顯有誤寫;⑵理由欄有罪部分論罪科刑敘及罪數時,在如附表所示之欄位亦有2 處誤寫為8 次犯行,因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    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
├────┼────────────┼────────────┤
│主文欄第│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三項關於│,共捌罪,各所處宣告刑如│,共玖罪,各所處宣告刑如│
│郭子豪共│附表一所示;            │附表一所示;            │
│同販賣第│                        │                        │
│三級毒品│                        │                        │
│之罪數  │                        │                        │
├────┼────────────┼────────────┤
│理由欄  │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8 │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9 │
│甲、有罪│次犯行                  │次犯行                  │
│部分    │                        │                        │
│參、論罪│                        │                        │
│科刑    │                        │                        │
│一、罪名│                        │                        │
│之㈠部分│                        │                        │
├────┼────────────┼────────────┤
│理由欄  │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8 │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9 │
│甲、有罪│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事實│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事實│
│部分    │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參、論罪│罪;                    │罪;                    │
│科刑    │                        │                        │
│三、部分│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