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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曹馨方謝志偉高羽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5號

被告
卓承軒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承軒提出新臺幣拾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含限制出境及出海)。

理由

一、按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8 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卓承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諭知於民國107年8 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本案經調查審理後,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之全部犯行,並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借詢時,對共犯「大哥」陳玨銘之犯行陳述明確,而共犯陳玨銘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有陳玨銘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然被告涉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而趨吉逃凶避免受罰乃基本人性,被告仍有逃避執行之高度風險,尚有羈押之原因。本院審酌卷證資料後,權衡本案被告之涉案情節、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所造成法益侵害、犯罪所得、被告之惡性及刑期,參酌被告自107 年7月10日起即已執行羈押至今,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保證金具保,確保日後到庭審理及執行,即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含限制出境及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高羽慧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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