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
- 原告
- 廖雲嬌
- 原告
- 謝然在
- 原告
- 謝謹如
- 上三人共同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 被 告 黃俊瑋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 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