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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為丕蔡榮澤蔡學誼

原告
黃運珍
原告
Benson Steven William(中文姓名:班克雷)
被告
鄭進平
被告
漢華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褚斌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進平所涉本院108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上午10時13分許開庭審理,並於該期日上午10時32分許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9 月2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原告於該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5 分許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同日收受原告上揭起訴狀,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本院錄音資料查詢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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