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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9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89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政斌
被告
莊禮榮
被告
羅傢豪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政斌及莊禮榮、羅傢豪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上午8 時4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儷灣經典旅館511 號房內,因故發生爭執,黃政斌乃持摺疊刀1 把( 未扣案) 揮舞,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腳毆打莊禮榮、羅傢豪,復以前開摺疊刀之非刀刃之堅硬部位敲擊羅傢豪。莊禮榮、羅傢豪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以拳腳及不詳堅硬物體( 未扣案) 毆打黃政斌,渠三人乃以此方式互毆,致莊禮榮受有左腳挫傷併瘀傷,羅傢豪受有右手第五掌閉鎖性骨折、右手挫傷併擦傷之傷勢,黃政斌則受有鼻部撕裂傷5 公分、頭皮開放性傷口1 公分之傷勢。因認被告黃政斌及莊禮榮、羅傢豪,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黃政斌、莊禮榮、羅傢豪,被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等3 人均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政斌及告訴人莊禮榮、羅傢豪,均分別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9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