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6號
- 原告
- 宋林鳳蘭
- 被告
- 徐緁妡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7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緁妡被訴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730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宋林鳳蘭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